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女, 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刑拘前在安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于2019年2月至6月在**公司工作期间,伙同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委托**公司办理商标注册或版权保护,现查明阮某某累计涉案数额人民币5800元。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阮某某涉嫌的其它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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