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7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西公(刑)诉字〔2019〕85号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6月至8月,王晓良等人在大连市西岗区泰公街32号成立大连荣利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伙同王晓良、张某某、那雪明等人虚构该公司开展“炒汇投资”业务,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进行投资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兑现高额利息,与投资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诈骗客户投资款;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参与协助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截止到目前,掌握该团伙集资诈骗1200余万元,资金去向不明,致使投资户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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