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2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苏春妹,广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份,被害人黄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合伙分别在广东省雷州市**镇**村、**村附近处设办经营二间石材加工厂,分别是雷州市**镇**石业工艺加工厂和雷州市**镇**石材加工厂,当时该厂的石头材料都是从外地运输入厂内进行加工。2018年4、5月份起,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就以该加工厂设办在他村中,运输石材的车辆经常运石料经过他的**村道路,会压坏村水泥路、又影响交通等等为借口,三番五次到黄某某的加工厂内干扰,叫厂员工转告叫黄某某去找他讲数谈判。黄某某知道钟某某目的意图是想向其索要钱财,就不想去理会他。于2018年6月份某天上午,犯罪嫌疑人钟某某见黄某某不理会他就采取强硬手段,指使他村的无业青年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平湖村路段及在黄某某的加工厂门口附近处拦阻运输送石材货车,造成交通车辆堵塞,并影响黄某某石材加工厂的正常生产。黄某某逼不得已就打电话找钟某某商谈处理,钟某某就向黄某某提出其按加工厂所购进石头吨数每吨提成5元给他,黄某某当时不同意他的要求,但考虑到钟某某是本地村庄人,如不同意就受干扰,生产就不能正常经营。黄某某被迫于无奈,就和钟某某讨价还价,同意按运石头吨数每吨提成2元给他,钟某某才同意不再干扰阻拦运输石头。2018年6月14日,黄某某按照其厂财务出纳员林海映和财务会计员刘咏花以总8008吨石材数量计1.6016万元给钟某某。钟某某当时提供一个帐户郭弟的银行帐号转帐1.6016万元给钟某某。之后,钟某某反悔觉得每吨石材提成2元太少,又向黄某某提出要求每吨石要提成到5元给他,还要加工厂里的石渣给他销售,黄某某与合伙人陈某某等人不同意他的不合理要求,并不再汇款给钱给他。钟某某因嫌索要的钱少,先将事前索要的1.6016万元退还给了加工厂的管工林某某。钟某某就又带人一些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到其加工厂内乱拍照,并将照片在相关互联网络中传播,严重影响了该厂生产的正常运转。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钟某某也向在其村设办石材加工厂的老板黄某、邓某某等人索要钱财,并提出不合理要求,叫该厂给石渣给他销售,否则就干扰其厂的正常生产。钟某某平时无事生非,多次向当地经商办厂人员索要钱财。分别在2010年9月和2012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持枪到雷州市**镇**村要胁并恐吓打伤被害人官王某,向其索要钱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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