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4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因涉嫌犯有高利转贷罪,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逮捕。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会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钟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威胁他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超过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某高利转贷的非法获利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10万元以上,另外只有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钟某某带人持械威胁恐吓潘某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会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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