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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金某)(公开版)_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路**栋**单元**室,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农电新村E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监视居住, 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份,金某某在凌海市商业街“**贷款”公司刘朦朦开设的赌场内,为赌场服务,并在凌海市农电新村E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为刘朦朦开设赌场提供场地,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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