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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曲靖市民族中学校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花园**。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原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认定:

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缪东胜和同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系缪东胜的妻子)分五次收受赵某甲、赵某乙现金人民币32万元,并在麒麟区文体局绿化景观改造工程和麒麟区八塔台古墓群建设工程中为赵某甲和赵某乙谋取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提交的取款交易明细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陈述与侦查部门之前调取的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进行合理解释,不能得出唯一结论,侦查部门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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