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屯)。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因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现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3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以西公刑诉字[2019]第157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王宏志于2018年购买大量刻有各大学名称、医院名称、团体公司等的假印章、以及用于制作假证的空白证件,此后直到2019年1月期间其在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街**号的家中伪造印章、制作假证并用于贩卖,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帮忙联系买受人并贩卖该些假证,二人各自获利1000余元,并将赃款花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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