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街道**村**街**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汶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汶上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份以来,高某某(已判刑)在承包的汶上县**街道办事处***村三组集体苇坑土地上,以建设厂房的名义盗采苇坑地下的地砂。经鉴定,高某某非法盗采地砂占用土地1400平方米(折合2.1亩),建筑用砂矿动用量5114立方米。经汶上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654592.00元。2018年8月份,高某某将部分盗挖的地砂出售到郭某某经营的沙点,郭某某向其支付砂款4.9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汶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既无法证实郭某某在购买之初明知该地砂的具体来源,也无法证实郭某某明知高某某非法盗采地砂的大体数量。因此,认定郭某某主观上明知其购买的地砂系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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