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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街**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为不当得利向犯罪嫌疑人韩某(起诉)提供四张银行卡(含U盾、手机卡)。2018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将卖给犯罪嫌疑人韩某的本人银行卡进行了销卡取现,将卡内的10490.13元人民币取出来,然后当面交给犯罪嫌疑人韩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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