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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弋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汪某某在**区**楼附近的**店内购买了10把射钉枪,购买后进行改装由于一把射钉枪坏了,改装了九把。2017年6月份,汪某某担心出事,就把9支枪交给侄子汪某保管。汪某将9支枪放在自己家里房内现床底下。后汪某将枪分别给了郑某某、徐某某,郑某甲每人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郑某乙、徐某某、夏某某、姚某某的证言;2、汪某某、汪某、郑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4、刑事摄影照片;5、搜查笔录及鉴定文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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