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1日至2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海州街**号(**小区*号楼)东侧车库棋牌室内,多次组织并参与洪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金某等人,进行“炸金花”赌博活动,从中收取“渔利”,以10元以100为底,每把抽取10元或100元不等的“渔利”,共计收取156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郑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要求侦查机关对于郑某某的行为******病鉴定,而侦查机关由于本人不配合作鉴定,而由于缺少精神病鉴定,造成现有的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承担犯罪后果的行为能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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