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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6********,汉族,文盲,云南省新平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云南省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芳,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应胜,云南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的一天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车到元江县红光农场拉芒果苗过程中,在**岔路处以260元人民币向一名男子购买了1只黄色毛发、长尾的猴子,并带回家中饲养,2020年2月被公安机关发现,郑某某便将该猴子放生。2020年4月8日,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使用涉案猴子的照片委托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以委托方不能提供野生动物检材、所提供的涉案野生动物照片较模糊、无法以宏观形态学对送检照片中涉案野生动物的种类、保护级别、价值进行鉴定为由,不予受理鉴定。2020年5月12日,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再次使用同一照片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认为送检照片上的猴子来源于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该案鉴定意见客观性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收购和饲养的猴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综上,新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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