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乡**村。现住址迁安市**镇**小区。2019年10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本案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泄私愤欲对迁安市**乡**村村民宋某某进行打击报复,为此事郑某某找到陈某某(已移送起诉),指使陈某某对宋某某进行打击报复,2006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已死亡)、齐某甲(已移送起诉)受陈某某指使,雇佣魏某某(已移送起诉)、齐某乙(已移送起诉)、齐某丙(已移送起诉)、李某甲(已移送起诉)来至迁安市**乡**村村民宋某某家中,四人持刀无故对宋某某进行砍击,致宋某某左肩背部及左大腿软组织裂伤,左背阔肌、大圆肌断裂,左髂胫束纵向裂伤,左肩北部可见11.4cm缝合伤痕,左大腿上段外侧见18.3cm缝合愈合伤痕,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泄愤欲对迁安市**乡**村村民宋某某进行打击报复,为此事郑某某找到陈某某,指使陈某某对宋某某进行打击报复,2006年4月7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苏某某、齐某甲受陈某某指使,雇佣魏某某、齐某乙、齐某丙、李某甲来至迁安市**乡**村村民杨某某家中,四人持砍刀无故对赵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进行砍击,致赵某某腹部开放伤,大网膜破裂、膈肌破裂,左手刀砍伤,左小指近指间关节以远完全离断,左环指近节指骨开放粉碎骨折并桡侧指总动脉、神经、尺侧指间动脉神经断裂,左环指屈指深浅肌腱断裂,左中指掌骨开放粉碎骨折,屈指浅肌腱部分断裂,伸健断裂;致李某乙左尺神经、尺动脉、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右桡侧腕长短伸肌腱断裂,枕骨骨折,左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的28.3%;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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