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70********,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路**号,现住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街道**号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1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至6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明知陆某某(另案处理)所贩卖的鸡、鸭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每斤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收购鸡约234斤、鸭约40斤(上述鸡鸭价值共计人民币9390元)并在南平市延平区**市场**号摊位内出售。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南平市延平区**市场**号摊位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证实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收购盗窃所得鸡、鸭的具体数量、种类及价值仍无法确定,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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