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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郎某某)(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住甘肃省**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迭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对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0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郎某某在迭部县**镇其姐郎某某家中与亲戚等4人饮酒聚餐,酒后留宿郎某某家中。4月11日7时许,郎某某起床后感觉口渴,便喝下聚餐后剩下的一罐“雪花”牌啤酒。同日8时许,郎某某在一人驾驶甘J*****五本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迭部县**镇**途中,行至两玛线110km+300m(迭部县旺藏镇九龙峡原化工厂附近路段)处时,因醉酒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与路边防护墩发生相撞,造成驾驶人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11日10时,驾驶人郎某某在送往迭部县人民医院救治时进行抽血取样。2019年4月14日,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42mg/100ml;2019年4月16日,迭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郎某某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相关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的被不起诉人郎某某本人的身体检查CT片发还其本人。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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