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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开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武威**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万杰,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8日至9月28日,自2018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24日至9月7日,自10月29日至11月12日,自2019年1月13日至1月27日)。审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25日起诉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撤回起诉。

   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7日,武威**有限公司员工蔡某某、王某等92人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武威**有限公司负责人邹某拖欠劳动者蔡某某、王某等92人劳动者2017年5月1日-10月30日工资共计人民币871759元未支付。2017年10月30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向武威**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武威**有限公司负责人邹某于2017年11月3日16时前如数结清劳动者蔡某某、王某等人的工资报酬,并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邹某,但被不起诉人邹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工资。2018年4月8日,邹某将拖欠蔡某某、王某 等92名劳动者的人工工资共计人民币871759元付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武威**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而拒不支付方面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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