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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邵某某)(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2234,汉族,初中,都昌县***娱乐会所大堂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现住**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5月份左右,王某明(另案处理)伙同周某标(刑拘在逃)、黄某广(另案处理)、邵某某等人多次在都昌县**乡****厂开设赌场打“二八杠”,每次赌博都有十多人参与,赌博人员输赢上万余元,王某明安排刘某(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安排金某、邵某松、王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外面望风,安排余某有(另案处理)坐门赌博,周某标安排人员共抽头盈利数万元,王某明、周某标、黄某广、邵某某等人在苏山赌场参赌并分红获利。

2、2017年3月,程某英(另案处理)在都昌县城**小区旁边一店面内开设麻将馆。2017年5月份左右,程某英伙同王某明(另案处理)、黄某顺(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处利用麻将“二八杠“方式赌博开设赌场,赌场每场输赢上万元,每场抽头盈利数千元至上万元,赌场先后开设在都昌县城**小区地下停车场、***村、**村等地,赌场一直持续开设到2018年5月份,共抽头盈利30万元以上,周某标(刑拘在逃)、黄某广、邵某某先后在赌场中入股。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2月份左右,邵某某在都昌县城****赌场多次参赌,前后输了近30万元,2017年12月份左右,邵某某在都昌县城****赌场入股分红12天左右,邵某某分得2000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材料仅能认定邵某某在**乡赌场、**赌场内坐门参赌过,赌场股东、参赌人员没有证实邵某某入股分红。在苏山赌场入股并参与分红没有直接证据,依据“坐门推定其是股东”认定邵某某入股分红证据不足;在****赌场股东程某英为吸引邵某某参赌每次给二三百元钱,邵某某参赌七八次共得了2000元左右,认定该款属于入股分红证据不足,分得钱数也较少,目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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