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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邱某)(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43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越城区**小**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6日、5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16日、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3年5月,陆某某在绍兴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名丰公司”)做车贷业务,购裸车价为87.8万的路虎越野车一辆,车牌浙D03****,首付30%,余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工商银行贷取并由名丰公司作担保。陆某某多次逾期未偿还车贷,2016年8月,秋晓亮指使袁某某等人从绍兴赶赴利川地区追踪车辆,袁某某、邱某某等人利用车辆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引诱驾驶员下车查看的方式,强行控制住驾驶员后乘机由袁某某等人驾驶浙D03****路虎越野车逃离利川市,后该车驾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迪荡盛世名苑19幢秋晓亮家楼下地下停车库里。秋晓亮要求陆某某需在还请银行所有欠款的情况下,另需支付拖车等违约金20万元,因费用太高,陆某某未同意,该车一直由秋晓亮所非法占用。2、2014年7月,钱某某在杭州名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做车贷业务,购买价值为20多万的起亚轿车一辆,车牌为浙D22****,首付30%,余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工商银行贷取并由杭州名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称“名骐公司”)作担保。但钱某某多次逾期未偿还车贷。2017年2月10日,秋晓亮指使谢某某、袁某某等人在越城区皋埠镇钱某某的浙D22****起亚白色K5轿车强行扣押,并强行收取4.4万元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不清,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具有胁迫被害人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为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名丰公司、名骐公司为被害人车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害人逾期则银行会扣划公司保证金,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协议,已约定如被害人多次逾期还款,需支付违约金且公司有权暂扣车辆,并以此要求被害人清偿贷款,被害人已让渡部分权利,公司据此让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暂扣车辆的行为无法评价为排除权利人控制,难以体现非法占有目的。

其二,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具有胁迫行为的证据不足。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均存在严重逾期情形,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等人并未恣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其一方索要部分违约款符合事先签订的协议,且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其一方有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索要超出协议规定钱款的行为。

综上,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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