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21日;自2020年7月1日至8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朝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日朝阳市森林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住处进行了搜查,发现其家中有鸟鸟笼34个,无鸟鸟笼31个,各种鸟类共265只。其中交嘴5只,燕雀15只(其中一只死体),铜嘴6只,苏鸟7只(其中一只死体),红点颏10只,金翅5只,麻料6只,大山雀5只,黑头4只,春暖2只,黄鸟200只。均为野生鸟类。
经本院审查认定,其行为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审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