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6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6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扎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7日17时30分许,在扎赉特旗**苏木**嘎查**艾里吴某某的羊包点上,邰某某因琐事将杯里的啤酒泼到了孟某某脸上,付某某因此事与邰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邰某某与付某某相互打架,致使付某某头部受伤,邰某某将吴某某头部打伤。2019年6月17日,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扎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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