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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邬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85********,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地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室, 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俊文、罗殷,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某某、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起,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为帮助胡某某承接项目工程,多次组织多家公司参与九江市多个项目工程招标的围标,并替围标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投标保证金,待工程项目中标后,再将项目交由胡某某承接,由胡某某支付围标费用。

2016年,江西技工机械学校综合楼建造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标的额为人民币860万元,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联系了孙某某、卢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共以10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10家公司的保证金全部由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支付。最终,参与围标的江西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项目最终由胡某某承建。

2017年9月,九江市浔阳区浔东小学扩建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标的额为人民币1985万元。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联系了江某、杨某等人,共以6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6家公司的保证金全部由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支付。最终,该项目未能中标。

2018年4月,九江市第一中学新建致诚楼教学楼项目公开对社会招标,项目标的额为人民币760万元。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联系了杨某、孙某某、卢某某、王某、刘某某5人,每人出一家公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自己出3家公司,共8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8家公司的保证金全部由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支付。最终,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操控的围标公司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被不起诉人将中标项目转给胡某某承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获得该项目百分之一的围标费用。

2018年10月,九江市新村小学教学楼建造项目向社会招标,项目标的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组织数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项目中标后转由胡某某承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获取围标好处费。

2020年4月,九江市濂溪区二小教学楼建造项目向社会招标,项目标的额为人民币1100万,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组织数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并替围标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最终未中标。最后胡某某找到中标公司的老板,从中标老板处购买该项目承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邬某某不起诉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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