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8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开元路**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晓岐,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某某甲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经济纠纷,先后在本市某某园小区某某乙公司、某某甲公司、某某会所、城西区黄河路某某西餐厅包厢等地,遭到宋某等人殴打恐吓,其本人及家属多次向城中公安分局总寨派出所、城西公安分局黄河路派出所以抢劫、故意伤害报案。 2015年10月底-11月初,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某为引起政府、公安机关对其报案事项的重视和处理,在本市某某园小区大门处临时雇佣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针对某某甲公司实施拉挂横幅、播放录音等行为长达10余日,期间该公司员工以假跳楼报警。2015年11月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约谈双方公司,同时向某某甲公司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消除治安隐患。2015年11月1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总寨派出所向某某甲公司发出检查合格通知书,后某某甲公司就其与某某物业公司间的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移送起诉的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10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因公司间的经济纠纷,以某某甲公司名义先后临时雇佣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拉挂横幅、播放录音长达10余天、虚假报警等行为经2015年11月6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经检查合格后,某某甲公司就其与某某物业公司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对某某甲公司的处理决定作出的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为引起政府、公安机关对其报案的重视和处理,在本市临时雇佣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拉挂横幅、播放录音、堵截物业车辆长达10余日,虚假报警行为确属治安处罚法调整范围,且经公安机关约谈限期整改后检查合格未继续实施以上违法行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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