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邢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潍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11日至2016年2月25日,潍坊**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某,经孙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从寿光市**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认证抵扣87份,价税合计9005471.5元,税额103602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