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份,王某甲(已判刑)以帮助销售化肥为名,在昌图县*镇吕某某种业分两次骗走吕某某的**牌化肥60吨,价值*****元。在*镇**种业王某乙处骗走**牌化肥94吨,价值*****元。案件侦查期间,王某甲供述其所骗化肥均被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拉走且拉化肥人员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雇佣。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是否参与分赃均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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