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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越南名Dang Thi Yen),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京族,越南七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越南南定省**县**社**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8月8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防城港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以防港公诉字[2019]00042号起诉意见书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防检交诉[2019]83号向我院交办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防城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6年开始,梁某某同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等越南妇女人购买卷烟,通过快递将香烟销往内地。2019年8月7日,防城港市公安局联合防城港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进行收网,在东兴市**镇**路**巷**号门口将正在用电瓶车运输卷烟的邓某某抓获,扣押卷烟100条(共计20000支),在其仓库**路**巷**号**楼**房扣押到卷烟341条(共计68200支);在**路**巷**号**楼**房扣押到其卖给张某某的卷烟100条(共计20000支);在**路**巷**号扣押到卷烟780条(共计156000支),并抓获赵某某;在**区**路图书馆**号铺面“中通快递”点抓获梁某某,在梁某某通过“中通快递”点、“韵达快递”点、及租赁的仓库扣押卷烟311条(共计62200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上述香烟有部分真烟、有部分为伪劣卷烟。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香烟17020条(共3404000支)认定价格为3689086元。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防城港市内无经营卷烟的资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卷烟不能认定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经营的赃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卷烟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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