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镇**小区,于2018年9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8月12日至2018年9月24日,邓某某先后在鄱阳县**镇**村、**宾馆门口、**学校附近、**城**区**手机店门口分别盗窃了张某某、严某某、邓某甲、徐某某的电动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某某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与被害人陈述的电动车被盗时间、地点不同,且上述证据与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等均不能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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