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现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邓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先后多次从灵丘县巍山盗窃铅锌矿石,2018年10月30日灵丘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从邓某某家中将其所盗窃的铅锌矿石1.293吨扣押,经灵丘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邓某某所盗窃的铅锌矿石价值11094.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盗采矿石的行为应适用非法采矿罪。本案中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矿石由扣押机关灵丘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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