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6月8日,道某某醉酒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合冶路由冶力关方向驶往合作方向行驶,17时14分许,行驶至合冶公路9公里加770米处时,与右侧路基水渠相撞,发生致道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87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认定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道某某不起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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