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75********,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现住甘肃省合作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6月3日退回合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3月5日道某某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沿环城东路与合冶公路交叉路口200米时,与江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江某某轻微受伤,造成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杨晓宏带领工作人员才让扎西、卓巴杰到达现场后,经调查,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往甘南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2020年3月6日,经委托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道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1.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认定,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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