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58********,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凌源市人,住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北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0年7月6日17时许,在恒达公司的安排下,伙同他人将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姚玉清家和李翠英家两座大棚强行拆除,并对前来阻拦的姚家人进行拖拽、殴打,致使姚玉国、姚玉清、闫桂芹、李翠英被殴打受伤。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李翠英家被毁坏大棚价值为542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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