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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县,住****村第四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不予逮捕,于2020年6月1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7日10时许,在**县**村篮球场对面工地的项目部西边的巷子姜某某门口,因接水管的问题,被不起诉人人赵某甲、赵某某与卢某某、任某某发生争执,任某某朝赵某甲吐了口唾沫,赵某甲也朝任某某吐了几口唾沫,任某某在赵某甲身上推了一下,赵某甲继续伸头朝任某某脸上吐口水,任某某用手在赵某甲脸上打了一下,赵某甲对任某某用拳头朝任某某身上殴打致任某某坐倒在地,赵某甲又与卢某某互相厮打,之后赵某某从背后抱住卢某某,赵某甲在地上随手捡了一块砖头打在卢某某腿上,赵某甲将卢某某打倒在地,在赵某甲殴打卢某某的过程中,任某某上前准备拉架,被赵某某故意甩倒在地,任某某站起后又上前与赵某甲厮打,被赵某甲一拳打的仰面倒地,赵某甲返回后又朝卢某某头部踢了一脚,至此打架结束。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卢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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