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庙**街**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东省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7月绍兴**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5842509元,税款848911.8元,薛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供述该发票是7.5个点从赵某乙手中购买,赵某乙到案后供述该发票是7个点从赵某甲手中购买,以7.5个点销售给薛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赵某甲介绍冠县**纺织有限公司为赵某乙、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省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