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八百元。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南涑河派出所出警人员在兰山区**路**路交汇**厂内出警过程中, **厂负责看门的保安赵某某与出警人员发生冲突后,赵某某用拳头将出警人员李某某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否有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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