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濮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9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对**天然气公司职工不给自己家开通天然气不满,私自将通往自己家中使用的天然气管线使用切割机割断,造成多户村民无法正常使用天然气。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破坏天然气管线,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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