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军,应城市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4日(应为8月24日),应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许昌市捣毁一个网络赌博窝点,现场抓获冯某某等被不起诉人8名。案发后,赵某某在当日及随后的时间里分多次将其为冯某某(已判刑)保管的一百余万元赃款进行转移,在民警明确告知其该账户内的资金为非法所得后,继续将该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转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明知”或者推定其主观上应当 “明知”冯某某给其的钱款为犯罪所得,根据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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