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不诉〔2017〕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7********,汉族,大学本科,2010年4月29日任兴平市发展改革局农业科**;2014年1月24日任兴平市盐务管理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人,住兴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反渎职侵权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向兴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了“咸阳市兴平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秦川牛及杂交肉牛快速育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咸阳市兴平市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任农业科**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2年12月11日起草了“兴发改(2012)23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秦川牛及杂交肉牛快速育肥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文件,报请局长赵生辉签发,赵生辉签发后,该局下发了“兴发改(2012)23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秦川牛及杂交肉牛快速育肥项目备案确认书的通知”。
2012年12月21日,**业科**李珂起草“兴发改(2012)238号关于报送《兴平市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报告》的报告”文件,并口述文件附件栏内容即包括天雨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名称及汇总表。李珂将起草好的“238号”文件底稿交给赵某某。赵某某报请局长赵生辉签发,赵生辉签发后,兴平市**局、畜牧局、农林局、财政局以“兴发改(2012)238号关于报送《兴平市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报告》的报告”联合上报相关单位。
2013年8月19日,咸阳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以“咸发改(2013)501号关于下达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农业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通知”的文件,确定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50万元。
2013年10月21日,赵某某起草了“兴发改(2013)241号关于上报《陕西省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秦川牛及杂交肉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分别报请主管**高超宏,局长赵生辉签发后,兴平市**局以“兴发改(2013)241号关于上报《陕西省2013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秦川牛及杂交肉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上报咸阳市发改委。
2013年12月12日,咸阳市发改委以“咸发改(2013)810号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秦川牛及杂交肉牛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下发给兴平市**局。兴平市财政局于2014年4月29日将该5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兴平市畜牧局,兴平市畜牧局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和12月23日向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拨付40万元、10万元,共计50万元。
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不在兴平市退耕还林规划范围内,且该公司未与退耕还林农户签订相关协议。案发前天雨公司未完成“咸发改(2013)501号”文件中批复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已停工,另外天雨公司已停止秦川牛及杂交肉牛的养殖。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身为兴平市**局**业科**,在负责审核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报送的咸阳市兴平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资料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按照“陕发改农经(2012)1784号《关于2013年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的资料上报了该项目,致使陕西天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套取国家专项资金5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能够认定赵某某具有玩忽职守行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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