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1月23日,赵某某在他人的介绍下,持一本假房产证找王某某借款5万元,赵某某一直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后赵某某以没有钱为由未支付利息,也未还本,不与王某某见面。
2020年1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收到赵某某家属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经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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