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5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义乌市**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两次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1日10时,稠城派出所接到义乌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交的线索,发现贾某某孝等人从上家黄某某处收购较多数量的“乌梢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经查,2018年至今,贾某某孝伙同赵某某分多次从黄某某处购得数量不等的“乌梢蛇”,涉案价值两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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