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伟,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和广某某359号开阳高速*** 项目部,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记与“孖仔”、“海某某”得知开阳高速改扩建施工人员在***高速服务区施工,于是与“孖仔”、“海某某”等村民一起到阳江市江城区岗列街道***高速服务区工地阻止施工。当时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伟是广东***有限公司开阳高速改扩建T3项目部副经理,专门负责合出—白沙三十六公路的扩建工作,其在现场与前来阻挠施工的村民商讨解决问题,但李某某记到达现场后即拾石块砸钩机,同时进入施工工地中自己搭建的铁棚里拿出一把镰刀威吓开钩机施工人员。由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李某某记等村民被施工人员持树枝、器械追打,后李某某记被施工人员打伤头部。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伟是***高速服务区工地现场最高负责人,有证人指证赵某甲伟现场指挥工人打架。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李某某记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伟积极主动联系受害人李某某记,主动支付李某某记的医药费6.5万元,并补偿了23.9万元给李某某记,得到李某某记的谅解。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伟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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