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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东亚)(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1********,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市**区**路**号**栋**门***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甲、马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洛阳市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县****项目,采取先施工后进行财政评审、招投标方式进行,该项目共由肖某某、秦某某、张某乙、崔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的七个施工队进行施工,其中,张某丙、**县***职工高某某入股肖某某的施工队,*县***主任黄某某以入“干股”形式参至张某乙施工队,施工完成后,经审计发现:该七家施工队以采取在混泥土道路综合单价报价中多计道路基层方式,骗取工程款766771.6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赵某某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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