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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赛里拜·木合塔尔汉)(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赛****,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现住沙湾县东湾镇宁家河村西1巷1-5号,系沙湾县东湾镇卡子湾焦化厂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23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十五日,现审查完毕。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12 月23 日凌晨4 时许,在石河子市北四路与西环路东侧,赛****酒后与其女朋友吵架,后赛****无故将石河子市北四路与西环路东侧马路中间的第11 段隔离栏使用拉拽的方式损坏,使用脚踹的方式将石河子市北四路与西环路东侧马路中间的第2 段隔离栏损坏,被损坏的隔离栏长共计5. 4 米,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赛****损坏的5. 4 米隔离栏于2018 年12 月23 日的市场价格为2560 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0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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