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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赖某某)(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公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3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4月21日日至5月5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和2019年8月29日至9月16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0日23时许,赖某某在新罗区西城**娱乐会所205包厢因之前消费挂单的事情,受害人曾某某(女,曾用名“曾琳”,外号“葡萄干”,**娱乐会所的营销经理)叫其一起买单,赖某某不承认之前消费的签单,两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同包厢一起喝酒的陈某某、王某某、章某某、李某某、李某丙(在逃)、邓某某、张某某等人随意殴打**娱乐会所的工作人员曾某某、翁某某、陈某丙等人,后**娱乐会所的保安经理秦某某带4、5个保安进包厢制止打人也被对方用酒瓶刺伤眼角,对方除了赖某某没有冲出包厢殴打保安外,其他人持啤酒瓶冲出包厢殴打保安后双方发生打架,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发生斗殴后,陈某某等人通过电话等方式纠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邹某某、罗某某、易某某、邹某某、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围攻**娱乐会所起哄闹事,在警察出警后又继续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来造势,公开叫嚣若不交出**打人的保安就让**开不下去;同时骨干成员罗某某在**娱乐会所别的包厢喝酒,得知本组织成员有事时也出来参与处理,与刘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等人一起追随在现场处置的警察,让现场处置的警察把警察为防现场失控而控制起来被戴上警械的部分人员的警械解开。

2017年9月21日陈某某等人又在陈某某住院的医院谈论要到**娱乐会所讨要说法,后刘某某、胡某某、辛某某、易某某等人又聚集在他们合伙经营的“***饭店”吃饭并商讨当晚到**娱乐会所讨要说法的事情,而刘某某心想此事是为陈某某等组织成员及整个组织讨要说法的,要陈某某支付当天召集来的包括组织领导者之一的胡某某及胡某某直接管理的小弟等两桌组织成员在“***饭店”一起吃饭的餐费,并对陈某某说,其会对召集来的准备进行滋事的人员进行管理,不会闹出大事。当日晚,组织领导者胡某某、骨干成员刘某某等人在陈某某的默许下,再次纠集邹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易某某、辛某某等人到TT**娱乐会所围堵、撑场面,在陈某某得到**娱乐会所补偿保证后,围堵人员才在组织领导者胡某某、骨干成员刘某某等人要求下解散。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目前指控赖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娱乐会所随意殴打他人以及在该会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不足。因此,本院仍然认为指控赖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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