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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贾俊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国家**集团**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栋**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9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1日、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3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贾某某找到赵某某等30人,让该30人在中信银行、浦发银行进行贷款,共贷款37次,并将贷款借给他,由贾某某每月给该30人每人贷款金额每年20%的利率高额返息,后该30人在中信银行、浦发银行以装修、家具为由贷得不同额度贷款共计3443408元,并将该贷款转至贾某某建行账户,贾某某在收到赵某某等30人的贷款后,将赵某某等人的贷款高利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向贾某某承诺返还10%的高息,截止目前,贾某某通过借取他人贷款进行高利转贷已获利232098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获利情况未能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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