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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贺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3****1511,汉族,中专文化,萍乡市安源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干事,户籍所在地萍乡市安源区**路**号**栋**单元**室,住萍乡市安源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6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贺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贺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又不足以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伤害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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