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2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蚌埠市禹会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后重报。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左右,帮助利辛县**有限公司销售加气砖的贡某某,在河南省周口市的****等工程项目进行销售活动时,向以上工地提供的送货单、收据、授权委托书、调价函等材料上盖有“利辛县****有限公司”、“利辛县****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经侦查人员将以上材料调取后,于2018年6月8日和2019年1月15日,委托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两次对贡某某向工地提供的材料上“利辛县**有限公司”、“利辛县**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检材和原印章样本、同期印章样本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果均为:检材上的“利辛县**有限公司”、“利辛县**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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