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乙,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镇居委会,住**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茶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7日16时许,谭某甲开小车载被不起诉人谭某乙等人行驶至茶陵县严塘镇镇上“茶花童装店”门口,谭某甲欲靠街道边停车,见被害人陈某某和其儿子站在路边,便打喇叭示意陈某某让开,因陈某某未让开,谭某甲等人遂出口辱骂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还嘴之后,被不起诉人谭某乙伙同谭某甲对受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造成陈某某头部及身体躯干不同程度受害。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右眼眼周挫伤淤血,构成轻微伤,左胸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乙和谭某甲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65000元。
本院认为茶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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