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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7********,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路**号**单元**室,现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湘******正三轮摩托车沿国道G10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878km+80m路段处(小水镇圩上),与相对方向廖某某驾驶的湘******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谭某某的血液样本,送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71.53mg/lOOml。同时,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谭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次要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该案关键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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