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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州温泉县,住***************山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温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6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温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月*日下午**时30分许谢**在自己经营的农家乐饮酒后休息,当日 **时40分,谢**接到朋友电话后前往该村**滴灌带厂吃饭。谢**驾驶新E****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X2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队(X208线48公里处)路段时,车辆冲下路基后,弃车离开现场,步行至离开现场。温泉县大队执勤组在温泉县X208线48公里处发现一辆面包车冲入路基下停驶,当日22时在**山庄度假村找到驾驶人谢**,谢**已是醉酒状态且无法自行站立,出警民警将谢**带至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博州公安局鉴定其血液酒精成分,检验结果为:谢**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0.786mg/100ml ,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谢**在自己经营的农家乐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时车辆冲下路基,之后离开现场步行至该村附近**滴灌带厂继续饮酒,侦查机关提取用于酒精含量其检测的血液是被不起诉人谢**第二次饮酒后的血液,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谢**第一次饮酒驾车时的酒精含量,也未发现被不起诉人谢**再次饮酒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二次饮酒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认为温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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