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61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陵阳镇**村桥头店,现住址:青阳县陵阳镇**村。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青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615,汉族,大专文化,合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陵阳镇**街道**村****组,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谢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青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通过招商引资入驻青阳县陵阳镇沙济工业园区,主要从事人造大理石制造。2016年3月,**实业在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情况下试生产,散发出刺鼻气体。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家住**实业右手边第一家,闻到气体后,通过网上查询认为散发出的气体对人体有害,遂一边向陵阳镇政府反映**实业环境污染,一边向周边群众散布该气体对人体有害,并牵头拟写上访材料,找到周边居民宁某某、谢某丙等两百余人联名签字。2016年9月,谢某甲带着信访材料先后来到陵阳镇政府、青阳县政府上访,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谢某甲进行了答复,谢某甲不满意。谢某甲随即又带领数十名群众来到青阳县信访局上访,当日下午**实业被停业整顿。其间,谢某甲还积极联系被不起诉人谢某乙(谢某甲之子),要其从网上举报**实业环保问题,在网上对**实业施压。随后,谢某乙在无任何权威部门证明下,向安徽环保网举报**实业环保问题。
**实业停产后,积极开展整改,并于一周后恢复生产。同时,陵阳镇政府组织**村村支书谢某丁等人前往谢某甲家中进行调解。谢某甲明知**实业不可能因自己的举报而关闭,但是自己的举报和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实业正常生产,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找到**实业时任负责人黄某某,以继续上访、举报为要挟,欲承包**实业物流生意,并承诺只要承包物流生意就不再上访、举报,**实业未同意。后通过协调,谢某甲将房屋出租给**实业使用,**实业每月支付1500元房租、4000元生活补助(孙子、孙女青阳上学费用及菜地损失),否则将继续上访、举报。**实业为了能够正常生产,迫于无奈答应了谢某甲的无理诉求,与谢某乙签订了相关租赁协议,协议时间为2016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2016年,**实业支付谢某甲15万元,2018年11月17日,**实业再次支付谢某甲4.8万元。协议期间,谢某甲未再上访、举报**实业环保问题。此外,谢某甲房屋未交由**实业使用,仍由自己使用,孙子、孙女也一直在陵阳镇沙济小学上学,菜地也一直在耕种。
2017年,**实业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2018年、2019年环保监测均为合格。2019年5、6月,谢某甲眼看与**实业签订的协议即将到期,再次找到陵阳镇政府,要求与**实业续签合同,并多次拨打电话对**实业环保问题进行举报。其间,陵阳镇政府告知谢某甲可以按照池州市标准对其住房进行拆迁,并对其住房进行了测量、计算,谢某甲拒绝。2019年11月,陵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谢某乙与**实业进行协商,**实业表示协议一年一签,并且谢某甲要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实业使用,谢某乙未同意,表示会继续上访、举报。随后,谢某甲再次上访,谢某甲也通过安徽环保网、安徽省省长信箱进行举报。2020年1月7日,谢某甲组织江某某等人前往池州市环保局的部门上访。
另查明:按照环评规定,企业100米内不能有住户,谢某甲房屋距离**实业仅50米左右。
谢某甲、谢某乙以环境污染为由,通过举报、上访给**实业、陵阳镇政府施压,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实业确实存在一定的环境污染,谢某甲、谢某乙有权要求政府、**实业解决问题,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使用了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向**实业索要财物,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谢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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