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修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村**路**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4月17日两次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在永修县相继注册成立永修县甲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丙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丁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与福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应福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某(目前尚无法联系)要求,利用上述五家公司在交易时虚开共计约30份,票面金额共3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福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并收取票面金额的10%的开票费,从中获利30万余元。
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营的永修县戊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通过福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某介绍,接受正阳县甲纺织有限公司和正阳县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1784998.27元,税额303449.735元,并在永修县国税局认证抵扣成功。
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营的永修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接受永修县某服饰辅料织造有限公司、九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余份,价税合计300余万元,上述发票均在永修县税务局认证抵扣成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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